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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前副总裁杨诗军违规套现5800万 吃警示函

2019年12月02日 18: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601311.SH)副总裁职务,但仍在骆驼股份担任其他职务。

  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骆驼股份438.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杨诗军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骆驼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分别为:刘国本持股数量为2.26亿股,持股比例为26.21%;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16亿股,持股比例为13.39%;建水县驼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数量为4335.79万股,持股比例为5.02%。

  截至三季度末,杨诗军仍持有骆驼股份1662.47万股,持股比例为1.92%,为骆驼股份第六大主要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诗军:

  经查明,你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你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38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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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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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前副总裁杨诗军违规套现5800万 吃警示函

2019-12-02 18: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601311.SH)副总裁职务,但仍在骆驼股份担任其他职务。

  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骆驼股份438.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杨诗军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骆驼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分别为:刘国本持股数量为2.26亿股,持股比例为26.21%;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16亿股,持股比例为13.39%;建水县驼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数量为4335.79万股,持股比例为5.02%。

  截至三季度末,杨诗军仍持有骆驼股份1662.47万股,持股比例为1.92%,为骆驼股份第六大主要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诗军:

  经查明,你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019年3月4日至7月18日,你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38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万元。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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