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审计哈投股份年报2宗违规 两人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19〕034号)显示,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在审计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投股份”,600864.SH)2018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哈投股份存在的内部往来货币资金未予合并抵销及未将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江海证券青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等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二是对部分应收款项未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三是对部分回函不符的预付账款函证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部分账龄3年以上的预付账款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同时挂账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未执行审计调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规定。
二、审计底稿不完善
一是部分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审计底稿所附材料与审计结论无对应关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底稿部分资料缺失、测算数据与审定数据不一致、公允价值测试结果与审计证据数据不一致。二是未审财务报表分析底稿中记述内容前后矛盾,风险评估结果底稿的部分内容与公司披露不一致。三是部分底稿无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签字,复核工作底稿无复核人签字,独立性承诺函未签署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总部设立在北京,在深圳、上海、珠海、广州、南昌、乌鲁木齐、长春、呼和浩特、武汉、合肥、沈阳、西安、杭州等国内重要经济区域的中心城市以及蒙古国等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有多家联系机构。大华创立于1985年,曾是国内规模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是国内首批具有A+H股企业审计资格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2012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排名中居前十位。大华注册资金1120万元,现有从业人员3200余名,注册会计师1000多人,具有国外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约30人;经PCAOB认可具有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可以为国际公司和走向国际的中国企业提供全球化的审计和咨询等服务。
当事人张鸿彦于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2004年6月20日,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获得批准注册。且当事人张鸿彦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当事人黄羽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不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08月1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热力电力供应等。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基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管理层是否恰当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会计估计的方法是否恰当,并得到一贯应用,以及会计估计或作出会计估计的方法不同于前期的变化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34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
经查,你们在审计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存在的内部往来货币资金未予合并抵销及未将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江海证券青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等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二是对部分应收款项未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三是对部分回函不符的预付账款函证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部分账龄3年以上的预付账款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同时挂账的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未执行审计调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规定。
二、审计底稿不完善
一是部分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审计底稿所附材料与审计结论无对应关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底稿部分资料缺失、测算数据与审定数据不一致、公允价值测试结果与审计证据数据不一致。二是未审财务报表分析底稿中记述内容前后矛盾,风险评估结果底稿的部分内容与公司披露不一致。三是部分底稿无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签字,复核工作底稿无复核人签字,独立性承诺函未签署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