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所审计金洲慈航年报2宗违规 吃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19〕033号)显示,经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在审计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 000587.SZ)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长期应收款函证回函存在差异的函证未调查不符事项,对未回函的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对存在效力问题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从公司供应链系统获取进销存数据信息;二是未从存货入库记录抽取样本与明细账发生额进行核对;三是未发现金洲慈航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黄金珠宝类存货已被司法查封。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二是部分销售客户访谈记录等底稿无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金洲慈航未将其实际控制的临沂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评价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审核报告所附的汇总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期后事项声明书等底稿缺少公司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信及两位当事人闫秀敏、曹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大信和两位当事人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执业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信成立于2012年3月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卫星、胡咏华,当事人闫秀敏持2.24%比例股份,为大信吉林分所所长,本科学历,毕业于吉林大学,于1996年5月10日获得批准注册。
当事人曹斌为大信吉林分所副所长,本科学历,毕业于吉林省法律专科学校,于1996年4月9日获得批准注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规定: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性质,并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确定临近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了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
(二)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作出会计估计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采用的计量方法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恰当,以及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确定的计量目标,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三)测试与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四)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如果使用有别于管理层的假设或方法,充分了解管理层的假设或方法,以确定在形成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时已考虑了相关变量,并评价与管理层的点估计存在的任何重大差异;
(二)如果认为使用区间估计是恰当的,基于可获得的审计证据来缩小区间,直至该区间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可被视为合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规定: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秀敏、曹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33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闫秀敏、曹斌:
经查,你们在审计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长期应收款函证回函存在差异的函证未调查不符事项,对未回函的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对存在效力问题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从公司供应链系统获取进销存数据信息;二是未从存货入库记录抽取样本与明细账发生额进行核对;三是未发现金洲慈航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黄金珠宝类存货已被司法查封。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二是部分销售客户访谈记录等底稿无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金洲慈航未将其实际控制的临沂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评价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审核报告所附的汇总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期后事项声明书等底稿缺少公司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