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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违法遭罚 违反货物贸易外汇规定

2019年11月19日 16: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汇冀秦检罚字[2019]第2号)显示,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贸易信贷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八条和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警告、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改正。

  北大荒粮食集团官网显示,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直属企业,由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出资,经国家工商总局无域名核准,于2009年4月在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设立,是“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2016年,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两家战略投资者——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粮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5亿元,净资产由5.2亿元增加到13亿元,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持有40%股权,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5%股权,宁波粮食有限公司持有25%股权,新公司已于2017年初正式投入运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八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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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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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违法遭罚 违反货物贸易外汇规定

2019-11-19 16: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汇冀秦检罚字[2019]第2号)显示,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贸易信贷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八条和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警告、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改正。

  北大荒粮食集团官网显示,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直属企业,由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出资,经国家工商总局无域名核准,于2009年4月在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设立,是“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2016年,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两家战略投资者——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粮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5亿元,净资产由5.2亿元增加到13亿元,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持有40%股权,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5%股权,宁波粮食有限公司持有25%股权,新公司已于2017年初正式投入运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八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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