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控股股东惹上用人权“官司”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记者从华塑控股(000509)于近日发布的公告获悉,公司10月18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李雪峰转发的《民事裁定书》,原告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浦江域耀”)和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监事张波,与被告西藏麦田发生用人权“官司”。此案中的第三人分别为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武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吴波、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
原告诉称:2018年9月26日,被告西藏麦田形成《股东决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第三人吴波担任,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被告西藏麦田还以公章丢失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刻制编号为5401250010355的公章。
原告诉请:确认被告西藏麦田于2018年9月26日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第三人吴波的《股东决定》无效,并判令被告西藏麦田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依据上述《股东决定》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确认西藏麦田刻制编号为5401250010355公章的行为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西藏麦田承担。
被告西藏麦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藏麦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同时收到的另外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浦江域耀与被告西藏麦田和新宏武桥发生用人权“官司”。此案中的第三人分别为新宏武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吴波、湖北资管和李雪峰。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所持有被告西藏麦田100%股权以让与担保的方式变更登记至被告新宏武桥名下,但被告西藏麦田的全部股东权利及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原告负责。现原告决定任命第三人李雪峰为被告西藏麦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向被告新宏武桥发出书面指令,但遭到被告新宏武桥的无理拒绝。
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办理将被告西藏麦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第三人李雪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新宏武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宏武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查询获悉,目前西藏麦田持有公司 24.13%的股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而浦江域耀是西藏麦田的股东。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