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二股东徐海明违规减持 吃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6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徐海明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大洋电机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因大洋电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原因,徐海明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释至6.22%。2019年7月19日,徐海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大洋电机股份628.95万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95%。徐海明在所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减持大洋电机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徐海明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洋电机成立于2000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23.66亿元,于2008年6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徐海明为大洋电机第二大股东,持股1.47亿股,持股比例6.22%。当事人徐海明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今任大洋电机5届总裁、副董事长、董事,任期至2022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6号
关于对徐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海明:
经查,你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大洋电机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因大洋电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释至6.22%。2019年7月19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大洋电机股份6,289,500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95%。你在所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减持大洋电机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