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ST东凌违规 中勤万信正中珠江失职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000893.SZ)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
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中勤万信和正中珠江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审计执业中存在问题。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5号)显示,经查,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
二、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ST东凌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三、未恰当确定*ST东凌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
四、未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
五、未对*ST东凌超过重要性金额的预收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六、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
七、集团层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综上,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陈明生、吴震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6号)显示,经查,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
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杨文蔚、姚静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正中珠江、杨文蔚、姚静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2017年度和2018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经审计,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8】第1017号)。为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影响,*ST东凌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计量,并对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于2019年4月22日对*ST东凌调整后的2017年财务报表重新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9】第0931号)。经查,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未按规定在重新出具的*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确定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ST东凌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认依据主要为“无形资产(采矿权)金额较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较为复杂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但在2018年末*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占公司总资产的65.72%,影响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因素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未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认为*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关键审计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经查阅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见*ST东凌管理层有关对2018年期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减值测试的资料,也未见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执行复核的审计证据。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在2018年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作出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对公司超过重要性金额的预收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2018年末,*ST东凌账面存在一笔子公司元通船运(香港)有限公司对Sealegend Shipping公司的80万美元预收账款,账龄1-2年,上述预收账款金额超过了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在审计策略里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标准。但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确认资料,直至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才对该预收款项进行了补充函证。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预收账款进行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在*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将*ST东凌母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确定上述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及证据,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集团层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阅中勤万信、陈明生、吴震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发现*ST东凌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92年经财政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360万元。1994年成为DFK international 会计师联合组织的正式成员。目前在湖北、河南、深圳、浙江、山西、四川、广州设有分所。
当事人陈明生于1994年4月1日获得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
当事人吴震于2015年2月13日获得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
正中珠江是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健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韶关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共同发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正中珠江官网介绍,正中珠江在提供中小民营企业IPO,以及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及实力。截止到目前,正中珠江的上市公司客户名单(含已过会)共计87家。但据统计,包含康美药业在内的6家公司则被出具了“非标”意见,其中猛狮科技、南风股份、康美药业3家被出具“保留意见”,而赫美集团则直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其中,2019年5月9日,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的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当事人杨文蔚于1995年6月7日获得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杨文蔚任正中珠江副主任一职。此外,杨文蔚还于1999年12月8日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正中珠江存在2份“姚静”的注册会计师资料。第一份资料显示,姚静于2000年2月18日获得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姚静是正中珠江合伙人。此外,该姚静于1997年8月1日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于2003年5月20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另一份资料显示,姚静于199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于2000年8月7日取得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此外,姚静还于2000年4月5日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规定:在有关法律法规或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禁止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修改仅限于反映导致修改的期后事项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也仅对有关修改进行批准,注册会计师可以仅针对有关修改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处理方式之一:
(一)修改审计报告,针对财务报表修改部分增加补充报告日期,从而表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二)出具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仅限于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所述的修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修改原财务报表的详细原因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五条规定:本准则附录1和附录2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格式的要求同样适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二)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规定:集团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和列报集团财务报表的管理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一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一)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评估由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5号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ST东凌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2017年度和2018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你们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你们经审计,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8】第1017号)。为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影响,*ST东凌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计量,并对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你们于2019年4月22日对*ST东凌调整后的2017年财务报表重新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9】第0931号)。经查,你们未按规定在重新出具的*ST东凌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确定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你们在*ST东凌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认依据主要为“无形资产(采矿权)金额较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较为复杂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但在2018年末*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占公司总资产的65.72%,影响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因素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你们未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认为*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关键审计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经查阅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见*ST东凌管理层有关对2018年期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减值测试的资料,也未见你们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执行复核的审计证据。你们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在2018年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作出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对公司超过重要性金额的预收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2018年末,*ST东凌账面存在一笔子公司元通船运(香港)有限公司对Sealegend Shipping公司的80万美元预收账款,账龄1-2年,上述预收账款金额超过了你们在审计策略里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标准。但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确认资料,直至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你们才对该预收款项进行了补充函证。你们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预收账款进行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ST东凌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将*ST东凌母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确定上述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及证据,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集团层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阅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发现*ST东凌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陈明生、吴震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6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你们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杨文蔚、姚静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