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凌三宗违规 董事长赖宁昌等11人吃证监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4号)显示,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股票简称“*ST东凌”,000893.SZ)存在以下问题:
一、东凌国际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
经查,东凌国际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东凌国际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东凌国际在2015年10月首次确认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用产量法的摊销方法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5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2019年2月,东凌国际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2019年4月,东凌国际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东凌国际未在更新后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
东凌国际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东凌国际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凌国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东凌国际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7号)显示,当事人赖宁昌作为东凌国际董事长、当事人陈雪平作为公司董事和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东凌国际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郭家华、柳金宏、武轶、郭学进、沙振权和刘国常作为东凌国际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东凌国际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赖宁昌、陈雪平、郭家华、柳金宏、武轶、郭学进、沙振权和刘国常共8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赖宁昌、陈雪平等8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8号)显示,当事人达正茂作为东凌国际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达正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达正茂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9号)显示,当事人徐悦作为东凌国际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徐悦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0号)显示,当事人张志钢作为东凌国际时任总经理(任期为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5月16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东凌国际上述第一条,即东凌国际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张志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张志钢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凌国际第一大股东为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67亿股,持股比例为22.1%。当事人赖宁昌作为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连任3届董事长。其个人履历如下:
赖宁昌,男,1969年9月出生,博士学历。2001年10月至今任东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2月18至今任东凌集团有限公司经理;2002年4月至今任东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08年11月至今任东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4月至今任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2009年4月至今任广州东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6月至今任东凌粮油(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月至今任东凌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9月至今任东凌置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5月至今任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至2019年2月27日任北京东凌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5年2月至今任广州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1月4日至2012年8月任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任东凌房地产(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16日任深圳东凌合富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任广州东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任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任上海东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25日任江苏东凌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1月25日任江苏东凌港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08月19日任广州东凌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陈雪平于2012年10月22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于2015年2月5日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个人履历如下:
陈雪平,女,1970年9月出生,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会员)。2007年10月至2012年5月在美国ITW集团下属公司(下属广州工厂、台北销售公司、西班牙办事处)任财务总监;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20日任公司审计总监。2012年10月起至2019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4月起任职公司董事。
当事人郭家华曾于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6月8日担任公司总经理,于2009年11月11日至2017年4月24日连任公司董事。当事人柳金宏和武轶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17年4月24日担任公司董事。当事人郭学进于2012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24日担任公司董事。当事人沙振权于2012年6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担任公司董事。当事人徐悦于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4月24日担任公司董事。
当事人达正茂于2018年6月4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其个人履历如下:达正茂,男,1972年5月出生,本科。1995年7月至1999年7月任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1999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广州城信通讯有限公司法务行政经理;2003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广州金鹏律师所律师;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8年6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张志钢曾于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5月16日担任公司总经理。于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9日担任监事会召集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4号
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经查,你公司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你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你公司在2015年10月首次确认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用产量法的摊销方法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5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2月,你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2019年4月,你公司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你公司未在更新后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你公司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你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7号
关于对赖宁昌、郭家华、陈雪平、柳金宏、武轶、郭学进、沙振权和刘国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赖宁昌、郭家华、陈雪平、柳金宏、武轶、郭学进、沙振权、刘国常:
经查,我局发现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ST东凌于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ST东凌在2015年10月首次确认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用产量法的摊销方法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5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2月,*ST东凌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2019年4月,*ST东凌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ST东凌未在更新后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ST东凌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赖宁昌作为*ST东凌董事长、陈雪平作为公司董事和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郭家华、柳金宏、武轶、郭学进、沙振权和刘国常作为*ST东凌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8号
关于对达正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达正茂:
经查,我局发现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ST东凌于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ST东凌2018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2月,*ST东凌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2019年4月,*ST东凌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ST东凌未在更新后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ST东凌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ST东凌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9号
关于对徐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悦:
经查,我局发现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ST东凌于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ST东凌2016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2月,*ST东凌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2019年4月,*ST东凌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ST东凌未在更新后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ST东凌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ST东凌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0号
关于对张志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志钢:
经查,我局发现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ST东凌于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ST东凌2017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ST东凌时任总经理(任期为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5月16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