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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云股份第二大股东维华祥等违规举牌 吃证监警示函

2019年07月25日 10: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1号)显示,经查,截至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赵文劼和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维华祥”)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002715.SZ)股份878.97万股,占登云公司总股本的9.56%。2019年4月24日,赵文劼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登云股份96.95万股,交易完成后赵文劼和北京维华祥合计持有登云股份975.92万股,占登云股份总股本的10.61%。上述股权变动情况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披露。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3月31日,北京维华祥持有登云股份770.87万股,持股比例为8.38%,为第二大股东;赵文劼持有登云股份108.1万股,持股比例为1.18%,为第十大股东。

  赵文劼和北京维华祥在对登云股份的持股比例达到5%后,继续增持比例达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登云公司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赵文劼和北京维华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赵文劼和北京维华祥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赵文劼、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41号

  关于对赵文劼、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文劼、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4月23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公司)股份878.97万股,占登云公司总股本的9.56%。2019年4月24日,赵文劼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登云公司股份96.95万股,交易完成后你们合计持有登云公司股份975.92万股,占登云公司总股本的10.61%。上述股权变动情况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披露。

  你们在对登云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后,继续增持比例达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登云公司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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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云股份第二大股东维华祥等违规举牌 吃证监警示函

2019-07-25 10: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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