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硕投资违规股权代持 总经理胡达未恪守职业道德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5号、6号)显示,经查,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和硕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送的部分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鼎和硕投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员工目前仅有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人员3人,公司实际组织架构与向中基协报送的投资管理、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等不符。
鼎和硕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鼎和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相关责任人鼎和硕投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胡达与鼎和硕投资风控总监李勇对鼎和硕投资向中基协报送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二人为公司股权代持人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胡达、李勇予以警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4号
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送的部分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你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二是你公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员工目前仅有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人员3人,公司实际组织架构与向中基协报送的投资管理、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等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6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关于对胡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6号
胡达:
近期,我局对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你为公司股权代持人。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关于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5号
李勇:
近期,我局对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你为公司股权代持人。你作为公司风控总监,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