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辉期货西安无证提供期货投资咨询 营业部负责人遭免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8号)显示,经查,陈海洋在担任中辉期货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在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现场及通过网络提供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陈海洋本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以下简称《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导致营业部违反了《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陈海洋本人对营业部此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陈海洋对营业部未有效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未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等营业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陈海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认定陈海洋为不适当人选,在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海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监管局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海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陈海洋、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在担任中辉期货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在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现场及通过网络提供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你本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以下简称《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导致营业部违反了《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你本人对营业部此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你对营业部未有效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未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等营业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笔录、网络公开视频、公司制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陈海洋(身份证号:411********019)为不适当人选,在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海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