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连续两年违规提前确认收入 证监局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22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检查发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002509.SZ)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4,283.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6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1.77%,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12,804.8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7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3.64%,上述行为导致天广中茂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广中茂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天广中茂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天广中茂应在收到该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4,283.3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1.77%,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12,804.83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3.64%。
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