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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珠江会计所违规超期服务威华股份 吃证监警示函

2019年08月16日 17:3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1号)显示,广东证监局近期在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002240.SZ)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旭彬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威华股份提供了连续五年的年报审计服务,并在两年内继续为威华股份提供2018年年报审计服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王旭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王旭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威华股份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主要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威华股份2008年5月2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成功挂牌上市。

  当事人王旭彬,于2000年2月18日获得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王旭彬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 部门经理,且于2003年9月25日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同时为正中珠江合伙人(股东)之一。

  这不是第一次正中珠江被调查。今年5月9日,康美药业“300亿一夜蒸发”事件的依旧在发酵,这次出事的审计机构正是正中珠江。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八条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王旭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1号(王旭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1号

  关于对王旭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旭彬:

  经查,2012年至2016年期间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提供了连续五年的年报审计服务,并在两年内继续为威华股份提供2018年年报审计服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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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珠江会计所违规超期服务威华股份 吃证监警示函

2019-08-16 17: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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