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年报审计6宗违规 致同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3号)显示,湖北证监局近期在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002509.SZ)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在对天广中茂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是致同走访天广中茂2017年年报审计重要组成部分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施工的工程项目时,部分项目了解的情况与中茂园林财务账面记录存在差异,但致同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上述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二是致同走访天广中茂2016年年报审计重要组成部分中茂园林施工的工程项目时,了解到部分项目进度与财务账面记录存在差异,但致同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上述差异。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工程子项目进行走访
致同对2016年度中茂园林大额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走访,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部分大额工程的重要子项目进行走访,以致未能全面了解该大额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复核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复核天广中茂2017年商誉减值时,致同未取得部分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关键参数的具体依据,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商誉减值复核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
在利用外部评估专家工作对天广中茂2017年商誉减值进行复核时,致同未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的规定。
五、部分控制测试未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
在天广中茂2017年存货控制测试中,致同设计的控制测试程序不能取得控制有效运行相关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记录对底稿的修改
归档的天广中茂2016年度部分审计底稿与目录存在不一致,但致同未记录对审计底稿的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致同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致同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江辉、林礼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广中茂于2002年12月13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10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天广中茂原公司名称为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更名。法定代表人邱茂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消防设备及器材,耐火材料制品,D1级第一类压力容器等。
致同成立于1981年,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 致同国际)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主要提供审计、税务、咨询等服务。
当事人陈连锋,于2002年通过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于2005年1月17日获得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陈连锋为高级项目经理职位。
当事人江辉,于2007年通过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于2008年8月5日获得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江辉为经理职位。
当事人林礼璋,于2014年4月10日获得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林礼璋为项目经理职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对专家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该书面文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对专家报告所涵盖的特定事项的概述;
(三)专家工作的预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专家的身份和参与程度;
(四)专家接触适当记录和文件的范围;
(五)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说明;
(六)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七)专家拟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明确说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专家沟通,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规定: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陈连锋、江辉、林礼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江辉、林礼璋:
近期,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或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是你们走访天广中茂2017年年报审计重要组成部分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施工的工程项目时,部分项目了解的情况与中茂园林财务账面记录存在差异,但你们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上述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二是你们走访天广中茂2016年年报审计重要组成部分中茂园林施工的工程项目时,了解到部分项目进度与财务账面记录存在差异,但你们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上述差异。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工程子项目进行走访
你们对2016年度中茂园林大额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走访,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部分大额工程的重要子项目进行走访,以致未能全面了解该大额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复核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复核天广中茂2017年商誉减值时,你们未取得部分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关键参数的具体依据,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商誉减值复核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
在利用外部评估专家工作对天广中茂2017年商誉减值进行复核时,你们未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的规定。
五、部分控制测试未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
在天广中茂2017年存货控制测试中,你们设计的控制测试程序不能取得控制有效运行相关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记录对底稿的修改
归档的天广中茂2016年度部分审计底稿与目录存在不一致,但你们未记录对审计底稿的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江辉、林礼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警示你们:(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19年9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