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绿化2宗违规吃警示函 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显示,经查,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绿化”,832909.OC)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2017年3月3日,兴海绿化将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以抵债的别墅一套,折价681万元转抵给云南德纳投资有限公司,以清偿所欠云南德纳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公司时任第二大股东同时直接持有云南德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纳投资”)61%的股权,该交易属关联交易,但兴海绿化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兴海绿化未严格审查交易对象资质,2013年-2016年,兴海绿化向昆明市官渡区顺发苗圃、桂林全洲枫木山苗圃、桂林全洲拓桥苗圃、兰龙潭苗圃、昆明市宜良永祥苗圃、广州市芳村区丰泽花园、云南省昆明市南方苗圃、广州荔湾区丰泽园花木场、云南昆明晋宁大地苗圃、佛山市顺德区润潮花场、官渡区红运苗圃、昆明市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龙达建材经营部、云南昌和苗木有限公司等14家无工商登记记录的经营主体采购苗木和支付水电工程款,共计2949.4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兴海绿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兴海绿化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兴海绿化前身为昆明市海埂花卉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26日;2002年6月12日,“昆明市海埂花卉公司”更名为“昆明兴海绿化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兴海绿化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涉事公司德纳投资三家股东均系兴海绿化股东。其中,赵雷作为德纳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德纳投资61%股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赵雷持有兴海绿化20.43%的股份,并列兴海绿化第二大股东,现任兴海绿化董事兼总经理。其妻子陈宇畅持有德纳投资25%股份,任德纳投资监事,同时持有兴海绿化20.43%的股份,并列兴海绿化第二大股东。
兴海绿化于2015年7月29日在新三板上市,总股本为2217.87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兴海绿化上市挂牌的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601066.SH),项目负责人为陈彦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此外,2019年7月1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截至2019年6月28日,兴海绿化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第4.5.1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将自2019年7月22日起终止兴海绿化股票挂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兴海绿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2017年3月3日,你公司将云南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以抵债的别墅一套,折价681万元转抵给云南德纳投资有限公司,以清偿所欠云南德纳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公司时任第二大股东同时直接持有云南德纳投资有限公司61%的股权,该交易属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你公司未严格审查交易对象资质,
2013年-2016年,你公司向昆明市官渡区顺发苗圃、桂林全洲枫木山苗圃、桂林全洲拓桥苗圃、兰龙潭苗圃、昆明市宜良永祥苗圃、广州市芳村区丰泽花园、云南省昆明市南方苗圃、广州荔湾区丰泽园花木场、云南昆明晋宁大地苗圃、佛山市顺德区润潮花场、官渡区红运苗圃、昆明市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龙达建材经营部、云南昌和苗木有限公司等14家无工商登记记录的经营主体采购苗木和支付水电工程款,共计29,494,579.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19年8月1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