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富资产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显示,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兆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资产”)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登记的部分股东名称与实际不符。
二、公司共发行了6只基金产品,其中有5只基金产品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兆富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兆富资产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兆富资产控股股东为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而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则持有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1.3%股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兆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
湖南兆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更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登记的部分股东名称与实际不符。
二、公司共发行了6只基金产品,其中有5只基金产品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