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山资产违规吃警示函 私募基金曾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6号显示,经查,福建豪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山资产”)管理的豪山-臻国价值发现私募基金已于2019年2月清算结束,豪山资产曾通过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豪山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豪山资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私募基金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豪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豪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豪山-臻国价值发现私募基金已于2019年2月清算结束,你公司曾通过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私募基金活动。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