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3个月吃俩警示函 重庆营业部融资融券过红线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庆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重庆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国元证券重庆营业部应当重视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加强适当性管理工作,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这不是国元证券年内第一次吃到警示函,2019年5月2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国元证券员工高荣华作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行为。浙江证监局对高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你营业部应当重视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加强适当性管理工作,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营业部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