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鼎明影视投资私募基金4宗违规 实控人方军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鼎明影视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夸大推介基金,并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且承诺固定收益。
三、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涉诉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基金到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清收对外投资款、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鼎明影视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新鼎明影视投资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当事人方军作为新鼎明影视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当事人陈杰作为新鼎明影视投资总经理、监事,二人在任职期间,未能遵守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导致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
当事人方军、陈杰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方军、陈杰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方军、陈杰二人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鼎明影视投资是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新鼎明影视投资法定代表人方军和总经理陈杰均是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企查查显示,方军和陈杰二人各持有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81%的股份,是该公司最大股东,其中,方军是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夸大推介基金,并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且承诺固定收益。
三、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涉诉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基金到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清收对外投资款、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关于对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军:
经查,发现你作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未能遵守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导致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杰:
经查,发现你作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未能遵守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导致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