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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假公章案又起波澜 创始人不服二审将继续上诉

2019年07月09日 07:23    来源: 证券日报    

    金盾股份“假公章案”又起波澜 创始人不服二审称将继续上诉

    距离原董事长周建灿跳楼身亡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受他遗留下“假公章案”缠身的金盾股份仍然难以恢复平静。因为近日收到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7月4日晚间,金盾股份公告称,因印章被伪造而牵涉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经许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长葛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长葛法院一审判决金盾股份要承担上述几案原告诉讼额的还款责任,公司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这几宗案件的原告起诉。

  二审败诉后,金盾股份创始人兼董秘管美丽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们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再败

  7月6日晚,管美丽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长文,质疑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锋、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四宗案件,认为原告本身存在涉嫌非法募集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

  就在前一日,管美丽在实名微博上首次发文,直指周建灿所借民间借贷暗含砍头息,并呼吁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该文章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泛关注。

  管美丽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根据上市公司获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包括长葛四案的款项在内,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天至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由张汛从其账户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而所谓砍头息即指给借款者放贷时就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一部分钱。

  其表示,周建灿合计借进的14000万元中,当天预先支付的砍头息合计金额达到1628万元,砍头息的收款账户分别为:单新宝本人、杨莉、芜湖华天、林川川。其中,杨莉不仅代表单新宝收款,还代表芜湖华天收款,杨莉收到砍头息之后又立即支付给了单新宝。

  7月6日晚,管美丽公开了部分杨莉与单新宝之间的转账记录:“我们已经获得单新宝与周建灿之间发生的流水往来的所有明细,以及金盾集团通过张汛支付给单新宝、杨莉的砍头息的所有银行流水,若有必要,我们后续会进行披露。”

  “从流水信息可以看出,张汛支付给杨莉的砍头息,杨莉都无一例外地转付到单新宝的账户。”管美丽如是说。

  管美丽直言,根据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这些借款的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达到360%左右,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和“砍头”息。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曾表示,对于许昌中院和长葛法院对白永峰、河南合众收取的砍头息与单新宝自行或委托他人代收的高额砍头息未予认定,认为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有相关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河南省高院意见,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除了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法院方面认为,“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公告显示,二审判决理由与一审相同:周建灿作为金盾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基于周建灿的权力,已足以让原告单新宝产生合理信赖。

  “无论周建灿所持金盾股份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涉案合同对金盾风机公司的约束力,金盾股份都应对周建灿代表公司的对外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方面如是说。

  事后,《证券日报》记者于7月8日多次致电许昌中院,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

  双方和谈未果

  据了解,继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去世后,引发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临40宗诉讼案件,合计标的金额高达25.69亿元。截至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原告撤诉,14宗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3宗案件中止审理,4宗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剩余就是上述许昌中院二审判决的4宗案件。

  一接近金盾股份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无论是大股东主动将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变更为自身的债务还是高管实名发文,都是出于希望避免案件的判决对上市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考虑。

  管美丽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己曾一直在和代表上述四案原告的张伟民商谈有关和解的事情。这个所谓的“和谈”,就是金盾股份的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资金支付给上述四案原告,再由原告撤销本案诉讼。

  “最终没有达成和解是因为原告在金额上的要求比较过分,原来从周建灿处收取到的高额砍头息都不认。”管美丽还向记者表示,“希望投资者支持公司的维权行动”。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了公司债权人张伟民的电话,其向记者证实了此前双方商谈有关和解的事情,但对于未达成和解的原因和金盾股份方面提出的质疑没有予以回应,张伟民告诉记者:“看法院的判决,证据很扎实。”随即挂断了电话。

  二审败诉后,管美丽在发博文时直言:“金盾股份除了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之外,我还会继续以我个人名义,将相关材料报送河南省人大、政法委、纪委监委、国资委等各部门,以及中央纪委、最高院等相关部门。”

  管美丽还表示:“我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董事会秘书,为了全体股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势必要为上市公司争取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本报记者 矫 月 见习记者 吴文婧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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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7:23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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