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董事长曲思秋董秘高勇恐涉泄密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4号、5号、6号)显示,武登富、李玉顺、聂涛、李桂元四人内幕交易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工程”,代码002469.SZ)股票。
经查明,武登富、李玉顺、聂涛、李桂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三维工程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事项,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武登富作为齐鲁工程人力资源部部长,通过列席董事会知悉了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进程及相关细节,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4月18日。朱某华为武登富前妻,武登富控制并操作了“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在敏感期内买入“三维工程”8.92万股,交易金额87.21万元。截至调查日,“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三维工程”已全部卖出,获利6.89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没收武登富违法所得6.89万元,并处以6.89万元罚款。
李玉顺时任齐鲁工程副董事长,通过参加董事会知悉了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进程及相关细节,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7日。李某华为李玉顺配偶,李玉顺使用自己手机操作“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2016年2月27日至敏感期结束前,“李玉顺”账户累计买入“三维工程”1.04万股,买入金额12.60万元,累计卖出“三维工程”6700股,卖出金额8.68万元;“李某华”账户累计买入“三维工程”1300股,买入金额1.61万元,累计卖出1300股,卖出金额1.67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账户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已全部卖出,累计获利5732.26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李玉顺处以3万元罚款。
聂涛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讯联络。曲某秋为三维工程董事长、高某为三维工程董秘,两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聂涛与上述人员通讯往来频繁,并交易“三维工程”。2016年5月5日,聂涛使用单位电脑买入“三维工程”4.11万股,买入金额40.34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卖出1.00万股,尚有3.11万股没有卖出;聂涛因上述交易亏损4.52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聂涛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聂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3.11万股“三维工程”股票。
李桂元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讯联络。高某为三维工程董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桂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是中学同学、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通信联络频繁。李桂元实际控制其本人及“李某英”账户交易“三维工程”。“李桂元”账户敏感期内累计买入“三维工程”2.91万股,买入金额37.90万元;上述股票已在敏感期内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40.96万元,扣除税费后,累计获利3.05万元。“李某英”账户敏感期内累计买入“三维工程”4.39万股,买入金额42.30万元;上述股票已在复牌当日即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37.30万元,扣除税费后,亏损5.16万元。上述账户因交易“三维工程”合计亏损2.11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李桂元处以3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曲思秋为三维工程董事长,高勇为三维工程董事会秘书。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当事人:武登富,男,1963年5月出生,住址为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武登富内幕交易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工程)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但在听证会召开前放弃听证,并提出陈述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武登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与三维工程同属于齐鲁石化的改制企业,且两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互补。因此,三维工程董事长曲某秋有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并向齐鲁工程时任董事长刘某河提出过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河打电话给曲某秋,就收购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此后,双方决定着手推进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将拟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告诉了董事会秘书高某,让高某起草股权收购协议;2月25日,高某将起草好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齐鲁工程综合部部长郝某晓,郝某晓收到邮件后,打印出来交给了刘某河。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开展合作事宜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3月初,高某联系华泰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相关人员,筹划对齐鲁工程开展尽职调查。大约在2016年5月3、4号,郝某晓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尽快停牌。之后,高某将上述事项报告给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尽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维工程发布了公司拟筹划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维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权收购双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协调会,各方充分讨论后认为,公司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可能无法在深交所允许的最长停牌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披露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并购事项。2016年8月2日,三维工程股票复牌。
三维工程收购齐鲁工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武登富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武登富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
齐鲁工程为了推进股权收购事项,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3日召开过三次董事会,4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齐鲁工程交易方案》,5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签署《框架协议》的决议。武登富作为齐鲁工程人力资源部部长,列席了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5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知悉了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进程及相关细节,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4月18日。
(二)武登富控制并操作了“朱某华”账户
朱某华为武登富前妻,“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武登富办公室台式电脑信息相吻合,武登富知悉“朱某华”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也承认其操作“朱某华”账户买入了“三维工程”、参与了“朱某华”账户卖出“三维工程”的决策;2016年7月之后,“朱某华”账户下单使用的也是武登富个人手机号码。
(三)“朱某华”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朱某华”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6年以来资金进出不频繁,除银证转账业务外,以理财业务为主,几乎不存在沉淀资金。在武登富向该账户转入869,975.00元之前,账户资金余额不足700元。
(四)“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情况
“朱某华”账户于1998年9月12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三维工程”89,200股,交易金额872,110元。截至调查日,“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三维工程”已全部卖出,获利68,866.42元。
(五)“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行为明显异常
1.“朱某华”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与武登富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武登富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5月3日列席齐鲁工程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朱某华”账户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5月6日转入850,000元、321,000元资金,“朱某华”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与武登富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
2.“朱某华”账户买入“三维工程”时间与武登富获悉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的推进相吻合。武登富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5月3日列席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朱某华”账户于2016年4月28日、5月6日买入“三维工程”20,000股、69,200股,两者时间比较吻合,且5月6日交易买入“三维工程”是在资金转入当天即几乎全额买入,买入数量占敏感期买入该股票数量的77.58%,买入资金占全部交易资金的78.98%,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明显放大,该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过程相吻合。
3.“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的特征与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朱某华”账户近几年交易非常不活跃,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都较小,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在3万元左右。而此次“三维工程”的交易数量为89,200股,交易金额为872,110元,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较以前年度明显放大,且4月28日及5月6日买入“三维工程”的建仓时间均不足半小时,建仓时间短,买入意愿强烈,交易特征与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4.“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的资金来源于武登富。“朱某华”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武登富,在武登富转入869,975元之前,该账户资金余额不足700元,即“朱某华”账户买入“三维工程”的资金基本来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武登富。
以上事实有三维工程公司说明、三维工程公告、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武登富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后,使用“朱某华”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三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武登富提出如下陈述意见:因其本人健康原因导致医疗花费较多,造成生活困难或生活质量降低,请求减免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非法定减轻处罚事由。我局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武登富违法所得68,866.42元,并处以68,866.4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6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当事人:李玉顺,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址为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玉顺内幕交易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工程)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玉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与三维工程同属于齐鲁石化的改制企业,且两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互补。因此,三维工程董事长曲某秋有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并向齐鲁工程时任董事长刘某河提出过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河打电话给曲某秋,就收购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此后,双方决定着手推进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将拟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告诉了董事会秘书高某,让高某起草股权收购协议;2月25日,高某将起草好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齐鲁工程综合部部长郝某晓,郝某晓收到邮件后,打印出来交给了刘某河。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开展合作事宜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3月初,高某联系华泰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相关人员,筹划对齐鲁工程开展尽职调查。大约在2016年5月3、4号,郝某晓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尽快停牌。之后,高某将上述事项报告给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尽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维工程发布了公司拟筹划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维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权收购双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协调会,各方充分讨论后认为,公司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可能无法在深交所允许的最长停牌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披露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并购事项。2016年8月2日,三维工程股票复牌。
三维工程收购齐鲁工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李玉顺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李玉顺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
齐鲁工程为了推进股权收购事项,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3日召开过三次董事会,4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齐鲁工程交易方案》,5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签署《框架协议》的决议。李玉顺时任齐鲁工程副董事长,参加了上述三次董事会,通过参加董事会知悉了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进程及相关细节,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7日。
(二)李玉顺为其本人及“李某华”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李某华为李玉顺配偶,“李玉顺”及“李某华”账户均由李玉顺使用自己手机操作,李某华不知道自己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李玉顺”“李某华”账户委托交易记录显示,两个账户主要使用手机下单,敏感期内交易下单手机号码是使用李玉顺身份证登记,由李玉顺本人使用。
(三)“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玉顺”“李某华”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银证转账业务不频繁,转入转出资金规模也较小。李玉顺称,他本人及“李某华”账户的交易资金都来源于其家庭收入。
(四)“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情况
“李玉顺”账户于2015年6月5日开立于招商证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李某华”账户于1998年7月31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营业部。2016年2月27日至敏感期结束前,“李玉顺”账户累计买入“三维工程”10,400股,买入金额126,045元,累计卖出“三维工程”6,700股,卖出金额86,802元;“李某华”账户累计买入“三维工程”1,300股,买入金额16,091元,累计卖出1,300股,卖出金额16,685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账户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已全部卖出,累计获利5,732.26元。
以上事实有三维工程公司说明、三维工程公告、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为证。
李玉顺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后,使用“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三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玉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6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当事人:聂涛,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为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聂涛内幕交易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工程)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聂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与三维工程同属于齐鲁石化的改制企业,且两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互补。因此,三维工程董事长曲某秋有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并向齐鲁工程时任董事长刘某河提出过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河打电话给曲某秋,就收购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此后,双方决定着手推进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将拟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告诉了董事会秘书高某,让高某起草股权收购协议;2月25日,高某将起草好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齐鲁工程综合部部长郝某晓,郝某晓收到邮件后,打印出来交给了刘某河。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开展合作事宜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3月初,高某联系华泰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相关人员,筹划对齐鲁工程开展尽职调查。大约在2016年5月3、4号,郝某晓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尽快停牌。之后,高某将上述事项报告给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尽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维工程发布了公司拟筹划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维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权收购双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协调会,各方充分讨论后认为,公司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可能无法在深交所允许的最长停牌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披露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并购事项。2016年8月2日,三维工程股票复牌。
三维工程收购齐鲁工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聂涛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聂涛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讯联络
曲某秋为三维工程董事长、高某为三维工程董秘,两人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聂涛与上述人员通讯往来频繁。
(二)“聂涛”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聂涛”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除银证转账外,其它资金往来业务较少。聂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本人家庭收入及他人归还的借款。
(三)“聂涛”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情况
“聂涛”账户于2013年8月26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由聂涛本人使用。2016年5月5日,聂涛使用单位电脑买入“三维工程”41,100股,买入金额403,372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卖出10,000股,尚有31,100股没有卖出;聂涛因上述交易亏损45,184.07元。
(四)“聂涛”账户交易“三维工程”行为明显异常
1.“聂涛”账户交易“三维工程”的特征与日常交易习惯明显背离。“聂涛”账户自开户以来操作较少,仅交易过3只股票,且单只股票成交数量少、成交金额小。与之相比,此次交易“三维工程”,半个小时之内即全仓买入41,100股,买入金额高达40万元,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非常强烈,交易特征与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2.“聂涛”账户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变化高度吻合。2016年4月18日,齐鲁工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齐鲁工程交易方案》,聂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当天即进行了电话联系,“聂涛”账户当天也转入了41,800元;2016年5月3日,齐鲁工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签署《框架协议》的决议,“聂涛”账户5月5日即转入380,000元。该账户第二次转入金额较第一次明显放大,且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过程高度吻合。
3.“聂涛”账户买入“三维工程”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高度吻合。“聂涛”账户于2016年5月5日转入资金当天,即全仓买入“三维工程”,且买入过程建仓时间短,买入意愿强烈。2016年5月3日齐鲁工程刚审议通过签署《框架协议》的决议,“聂涛”账户即于5月5日全仓买入“三维工程”,买入“三维工程”时间与三维工程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过程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三维工程公司说明、三维工程公告、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聂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曲某秋、高某通讯往来频繁,聂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聂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聂涛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聂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31,100股“三维工程”股票。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6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当事人:李桂元,男,1964年11月出生,住址为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桂元内幕交易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工程)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桂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与三维工程同属于齐鲁石化的改制企业,且两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互补。因此,三维工程董事长曲某秋有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并向齐鲁工程时任董事长刘某河提出过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河打电话给曲某秋,就收购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此后,双方决定着手推进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将拟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告诉了董事会秘书高某,让高某起草股权收购协议;2月25日,高某将起草好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齐鲁工程综合部部长郝某晓,郝某晓收到邮件后,打印出来交给了刘某河。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开展合作事宜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3月初,高某联系华泰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相关人员,筹划对齐鲁工程开展尽职调查。大约在2016年5月3、4号,郝某晓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尽快停牌。之后,高某将上述事项报告给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尽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维工程发布了公司拟筹划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维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权收购双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协调会,各方充分讨论后认为,公司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可能无法在深交所允许的最长停牌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披露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并购事项。2016年8月2日,三维工程股票复牌。
三维工程收购齐鲁工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李桂元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李桂元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讯联络
高某为三维工程董秘,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桂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是中学同学、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通信联络频繁。
(二)李桂元实际控制其本人及“李某英”账户
“李桂元”账户开立时使用的是李桂元本人身份证、预留的手机号也为李桂元本人所有。“李桂元”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使用的是预留手机号,该号码一直由李桂元本人使用。李桂元知悉“李某英”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李某英”账户内主要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李桂元及李桂元借款,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使用的是李桂元手机号,且该手机号一直由李桂元使用。
(三)“李桂元”和“李某英”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桂元”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敏感期内发生的业务以银证转账为主,交易“三维工程”的资金来源较为分散,单笔大额资金转入情况较少。“李某英”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在李桂元2016年5月4日转入152,000元之前,账户结余资金仅为31元。“李某英”账户敏感期内买入“三维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李桂元的家庭收入及其借款。
(四)“李桂元”账户和“李某英”账户交易情况
“李桂元”账户于2016年2月18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市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敏感期内累计买入“三维工程”29,100股,买入金额378,993元;上述股票已在敏感期内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409,577.27元,扣除税费后,累计获利30,451.55元。“李某英”账户于2016年5月4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市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敏感期内累计买入“三维工程”43,900股,买入金额423,035元;上述股票已在复牌当日即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372,999元,扣除税费后,亏损51,568元。上述账户因交易“三维工程”合计亏损21,116.45元。
(五)“李桂元”和“李某英”账户交易“三维工程”行为明显异常
1.“李某英”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的推进过程基本一致。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2月24日,齐鲁工程审议通过签署《框架协议》决议的时间为2016年5月3日,“李某英”账户的开立时间为2016年5月4日,指定交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账户开立及指定交易时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2.“李桂元”账户交易“三维工程”时间与接触联络时间高度吻合。2016年3月8日至3月12日,李桂元与高某有4次通讯联系,3月12日(周六)联络后,“李桂元”账户3月14日(周一)便转入18万元,用于全仓买入“三维工程”,成交量明显放大,且单日成交数量占敏感期内成交数量之最。
3.“李桂元”和“李某英”账户交易“三维工程”情况明显异常。“李桂元”账户自开户以来仅交易过4只股票,其中“三维工程”交易金额为458,095元,占比85.63%。且“李桂元”账户3月14日买入“三维工程”15,300股,建仓时间不足20分钟,买入意愿非常强烈。“李某英”账户开立后即大额集中买入“三维工程”,特别是5月6日和5月9日的买入行为,都是资金转入后随即全部买入“三维工程”,且建仓时间短,买入意愿非常强烈。“三维工程”股票复牌当天,“李某英”账户便将所持有的“三维工程”全部卖出。
以上事实有三维工程公司说明、三维工程公告、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为证。
李桂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通讯往来频繁,使用其本人及“李某英”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李桂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桂元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