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健全资本市场的“四梁八柱”
如果把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比作“盖房子”,“四梁八柱”则是资本市场改革大框架的生动比喻,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非常必要。我国资本市场应着眼于体制机制改革补短板,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应建立健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加大退市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并购重组制度,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
加大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力度。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基础配套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到,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科创板作为注册制度的试验田,为将注册制逐渐推向其余市场提供了坚实基础。2015年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已有授权,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自建立资本市场以来至2012年,我国已经历过三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痼疾正在得到解决,“破发”现象不再罕见。注册制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在于所披露信息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由挂牌企业、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由审批制到核准制,再过渡到注册制提供了实践与理论根基。
不断强化退市工作力度。上市公司往往“停而不退”,形成退市难。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17年来,累计已有约120家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不足0.35%,实际退市率甚至不足千分之一,主动退市情况更是少之又少,远不能保障A股进出平衡。因此,应继续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对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形成“有序进退、优胜劣汰”的市场格局,促进两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应强化沪深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对于部分上市公司造假、业绩不达标等状况,沪深交易所应负有“审核人”职责,要不断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和难度,加大交易所层面的问询函、监管函发送力度,必要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公司立案调查并对其实行强制退市。
加快完善并购重组制度。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新增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近年来并购重组动作频频,体现了监管因地制宜的灵活性,意在增加市场活跃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完善之余,要不断健全现有并购重组制度,一方面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出清落后产能,培育和注入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的监管问询,加强对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以及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资本市场法治体系、信息披露监管、监管架构改革等基础制度仍然需要不断健全。2018年资本市场在制度建设上已取得不少成绩,但2019年资本市场长远发展依旧有赖于不断完善的“四梁八柱”改革。唯有如此,多层次资本市场才能长期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