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具有中国特色,既要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又要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花更大力气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亟需进一步在立法、机制、制度等方面发力,全方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整合投资者保护法律资源,适时制定专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投资者的事先预防性保护与事后救济性保护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都还不能适应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要求,投资者权利行使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证券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主体资格确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资本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处罚过轻,威慑不足。
刘新华认为,要进一步结合《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结合期货法的起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夯实新时代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根基。同时,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适时制定专项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法定职责,明确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制度。
第二,在机制上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走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新路子。高度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很难聚合形成整体力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资金实力、投资能力、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理性程度、风控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偏弱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还亟待进一步的强化,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新机制。
刘新华表示,不但要在立法、司法和监管层面探索新机制,还要进一步在推动中小投资者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多下功夫,让他们能够全面知权,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要将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事后救济密切地连接起来,既要注重实现预防,更要注重事后救济,进一步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行权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要更新理念,在处理监管与发展,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理清思路。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从而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在制度上要紧紧围绕着投资者保护,探索建立起以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为重点的新制度。一是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是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基本保证,要在公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等多方面建立有效的衔接,便捷通畅的进行诉讼安排。二是加大监管对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和解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三是构建全社会支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氛围,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仲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投资者保护向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