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不服深交所退市决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而此次欣泰电气败诉,距离上一次法院作出的裁决仅仅过去半年。此前,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及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对欣泰电气上诉不予支持。
深交所表示,对于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全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欣泰退市案一审败诉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是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2017年12月22日,欣泰电气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发生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9月22日晚间,深交所官方微信披露,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近日,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此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经生效,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对其作出退市决定,于法有据,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回溯以往,2011年11月份,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登陆创业板。
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欣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欣泰电气可能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后续证监会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欣泰电气上述行为,证监会认定其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并于2016年7月5日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欣泰电气原董事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深交所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因公司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即一旦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启动欣泰电气后续退市程序。
2016年9月6日起,欣泰电气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暂停上市,深交所于2017年6月23日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此前起诉证监会已败诉
实际上,欣泰电气起诉监管机构已经是第二次败诉了。
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处罚。一怒之下,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欣泰电气,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
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在证监会领导下,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对于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全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记者:胡飞军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