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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慈航关联交易违法未信披 年报数据自相矛盾

2018年09月10日 10: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监管措施公告称,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及2017年度报告不准确及存在遗漏等违规行为。

  2017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累计从关联方植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共计26.8亿元。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款规定: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准确及存在遗漏,一是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披露的货币资金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余额为26.45亿元,注释57中披露的余额为31.95亿元,数据不一致。二是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规定披露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你公司应认真梳理关联方信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06346794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累计从关联方植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共计26.8亿元。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7年度报告不准确及存在遗漏

  一是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披露的货币资金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余额为26.45亿元,注释57中披露的余额为31.95亿元,数据不一致。二是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规定披露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你公司应认真梳理关联方信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8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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