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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银行两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被定罪 因未造成损失免于刑罚

2018年08月21日 22:20    来源: 和讯网     云谈

  和讯网消息 大同银行新建南路支行原行长李某和原客户经理王某因违法发放贷款被定罪,虽然贷款方涉及抵押材料造假,但均按期归还贷款,未给大同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二人虽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2年8月,李某作为大同银行新建南路支行长,在对郭某贷款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由信贷员高某与借款人郭某合作造假的抵押材料,发放给借款人郭某贷款200万元。2013年8月份借款人郭某名下贷款按期全部归还。

  2013年8月份,借款人王某2与信贷员高某串通制作了三个假房屋权属证书,欲向大同银行新建南路支行借款600万元。王某在王某2贷款的贷前调查中身为核保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时在高某不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也没有参与抵押登记,拿到他项权证后未进行核实,致使虚假的他项权证进入了审贷程序并通过审查。

  而李某明知王某2、李某淑、曹某玲名下的三笔分别为200万元的贷款实为王某2一人用于经营活动,却同意分三笔发放贷款,规避大同银行制定的分级审批制度,对贷款进行了违规审批,而且在审查中亦未能发现抵押登记造假。最终大同银行新建南路支行向王某2发放贷款600万元。2014年8月份王某2所贷600万元按期全部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王某1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因二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大同银行造成损失,鳗鱼刑事处罚。

  二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找错误,同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违反了应尽义务,亦未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请求改判无罪。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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