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公告存储主控芯片信披不完整 收深交所监管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近日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康佳A”,000016.SZ)下发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9号)显示,深康佳A在2月4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控股公司合肥康芯威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芯威”)于2019年12月实现首款存储主控芯片首批10万颗的量产,并将争取在2020年销售存储主控芯片1亿颗。
此后,深康佳A在2月6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康芯威在2020年销售存储主控芯片1亿颗的目标不构成深康佳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已销售的10万颗存储主控芯片的销售总金额约为20万元,占深康佳2019年度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0.01%”;在2月12 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公司披露“1亿颗存储主控芯片相应的销售总金额预计约为2.5亿元,占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不超过 1%”。
深康佳A《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深康佳A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深康佳A成立于1980年10月1日,注册资本24.08亿元,于1992年3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刘凤喜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24亿股,持股比例21.75%。
康芯威成立于2018年11月7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于海为法定代表人,深圳康芯威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该公司为深康佳A全资子公司,即康芯威为深康佳A孙公司。
深康佳A于2月5日公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2月3日、2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8年11月7日,公司成立了康芯威,主要从事存储器主控芯片的设计和销售。2019年12月,康芯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款存储主控芯片实现量产,首批10万颗已于当月完成销售。后续,康芯威将争取在2020年销售存储主控芯片1亿颗。此外, 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经查询,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
深康佳A于2月7日公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康芯威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是产品型号为KS6581A的eMMC存储主控芯片。该芯片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内嵌式存储器,可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机顶盒、笔记本电脑、智能音响等需要存储功能的智能终端。康芯威已销售的10万颗存储主控芯片的销售总金额约为20万元,占本公司2019年度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0.01%。已销售芯片的主要客户为台湾某科技公司,该客户主要为智能电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厂商提供存储器产品。
深康佳A于2月13日公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如果康芯威在2020年销售1亿颗存储主控芯片的目标达成,按照康芯威目前对存储主控芯片价格的预测计算,1亿颗存储主控芯片相应的销售总金额预计约为2.5亿元,占本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不超过1%。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 19 号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在 2 月 4 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控股公司合肥康芯威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芯威”)于 2019 年 12月实现首款存储主控芯片量产,首批 10 万颗已于当月完成销售,康芯威将争取在 2020 年销售存储主控芯片 1 亿颗。此后,在 2 月 6 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你公司披露“康芯威在 2020 年销售存储主控芯片 1 亿颗的目标不构成深康佳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已销售的 10 万颗存储主控芯片的销售总金额约为 20 万元,占深康佳2019 年度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足 0.01%”;在 2 月 12 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你公司披露“1 亿颗存储主控芯片相应的销售总金额预计约为 2.5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不超过 1%”。
你公司 2 月 4 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30 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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