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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来了 安博士公益课堂解读投资者保护制度

2020年03月21日 09:21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证券法》来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自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新《证券法》落地事关1.6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哪些内容是投资者一定要了解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又有啥新规?

  3月20日晚8点播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公开课——安博士公益课堂第六课《新证券法来了,普通投资者最需要关注什么?》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晶和平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彦详细解读了新《证券法》,向投资者传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普及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分析法律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与广大投资者一起探讨新《证券法》下维权的路径与方法。

  点击进入“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安博士公益课堂专题

  

  新《证券法》彰显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被外界标榜为是一部“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在陈彦看来,其原因在于首次专设第六章,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成为本次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它表明新《证券法》着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鲜明立场,彰显了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中极其重要的位置。

  陈彦称,新《证券法》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规范。

  事前,即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事中,即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事后,即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包括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发生纠纷可申请证券调解

  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公司的上市审核流程。陈彦称,注册制最关键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资本市场不仅是资金市场,更是信息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对信息披露,新《证券法》也进一步强化了要求:规定信息披露要公平,披露之前须保密,内幕信息有新规,知情情况要登记,自愿披露应规范,注意保持一致性,公开承诺应披露,如不兑现会赔偿,信披监管更严格,行政处罚力度大。

  新《证券法》还对投资者实施分层制度,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从而帮助普通投资者减少风险。

  若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诉讼纠纷,举证责任由证券公司来承担,也就是说,证券公司要证明自身的行为(如销售行为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自证其行为符合规定的,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杜晶称。

  同时,如遇纠纷,投资者还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证券调解。

  杜晶解释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就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她还提醒投资者,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都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引入中国式集团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确认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欺诈发行案件中先行赔付实践的成功经验,同时又予以新的发展。

  杜晶称,根据新《证券法》,发行人如果欺诈发行,也就是说事后证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如果发行人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也可以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买回证券。

  同时,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新《证券法》还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陈彦表示,新《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比如,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罚款,从最高6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欺诈发行的最高罚款则提高至2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上述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三起欺诈发行案件中,海联讯是由大股东先行赔付,万福生科和欣泰电气都是由保荐人先行赔付。“先行赔付的方式都是设立专项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与我们的适格投资者达成协议、实现和解。”杜晶称。

  值得一提的是,对投资者来说,诉讼是有难点的,尤其是“单打独斗”,投资者的时间、精力都难以保证,而且非常难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所以,新《证券法》规定,只要有50个以上投资者,就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请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杜晶解释称,这种诉讼的特点在于“明示退出、默认加入”,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的所有在册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除非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第一起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了,即杭州中院的“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陈彦称,通俗一点讲就是要给合适的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充分了解每个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不可张冠李戴。而投资者也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

  陈彦进一步解释称,“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以产品销售为关键节点,在销售前,证券公司应担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实做到‘卖者有责’,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也是我们常说的‘买者自负’。”

  

  为更好说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陈彦以陈女士为例:

  投资者陈女士来到某证券公司想要购买金融产品投资,这个时候,证券公司不能马上向陈女士进行推荐某某产品,然后赶紧签约。首先,证券公司应该了解陈女士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对陈女士进行风险测评,确定了陈女士的客户等级后,根据陈女士投资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再向她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的产品,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才能让陈女士自主选择适合的产品。

  但是,若陈女士做测试的时候觉得太麻烦了,不配合提供相关的信息,这个时候证券公司可不能嫌麻烦,如果陈女士不配合告知上述基本信息,根据新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就不能给陈女士销售金融产品。

  若是另外一种情况,陈女士到营业部说要买一款她闺蜜推荐给她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还是按照法律要求做适当性评估。而陈女士测出来的客户等级与产品的风险等级不适配,按要求是不能购买该款产品的。为购买该产品,陈女士偷偷调整了信息,得到了和产品风险等级适配的客户等级,并成功购买了这款产品。如果这个产品后续发生了亏损。陈女士因未准确提供真实的信息,导致产生了适当性确认的偏差,那么她因购买该产品引起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投资者应合法、理性、谨慎地进行投资

  除上述内容,新《证券法》还有很多需要投资者关注的地方。尤其是在充分了解新《证券法》为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同时,投资者还要合法、理性、谨慎地进行投资。

  陈彦称,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面所列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这也可以从反面解释,如果投资者未能准确提供真实的信息,导致产生了适当性确认的偏差,那么投资者购买了不适配产品引起的损失只能由投资者风险自负。”

  同时,杜晶特别提醒投资者,以下四项内容需要注意。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自媒体写作要慎重”。

  其次,个人证券账户不得外借。出借个人账户的,最高可至50万元罚款。

  第三,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从事了融资融券,将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100万元的,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新《证券法》对内幕信息范围的界定更为明确,也意味着对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格。

  安博士公益课堂

  安博士公益课堂是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指导下,共同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系列公开课。通过创新公益宣传模式,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互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树立正确金融消费理念,引导理性消费投资;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互联网生态,从中发现和表彰一批“金融好网民”。平安银行作为安博士公益课程的战略合作单位,为节目提供了很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

  安博士公益课堂将邀请长期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士和金融行业的权威专家,向消费者传递各类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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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09:2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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