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士公益课堂:新证券法开启证券民事赔偿新篇章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昨(20)日晚8点,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安博士公益课堂推出第六课《新证券法来了,普通投资者最需要关注什么?》准时播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晶就新《证券法》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传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并与广大投资者探讨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维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晶
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确认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欺诈发行案件中先行赔付实践的成功经验,同时又予以新的发展。
杜晶称,根据新《证券法》,发行人如果欺诈发行,也就是说事后证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如果发行人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也可以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买回证券。
同时,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上述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三起欺诈发行案件中,海联讯是由大股东先行赔付,万福生科和欣泰电气都是由保荐人先行赔付。“先行赔付的方式都是设立专项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与我们的适格投资者达成协议、实现和解。”杜晶称。
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呢?
杜晶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根据新《证券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除此之外,新《证券法》加入了“误导性信息”行为,即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如果出现误导性信息,并且导致投资者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对投资者来说,诉讼是有难点的,尤其是“单打独斗”,投资者的时间、精力都难以保证,而且非常难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所以,新《证券法》规定,只要有50个以上投资者,就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请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杜晶解释称,这种诉讼的特点在于“明示退出、默认加入”,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的所有在册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除非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第一起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了,即杭州中院的“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此外,杜晶还特别提醒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新《证券法》为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同时,还要合法、理性、谨慎地进行投资,有以下四项内容需要注意。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自媒体写作要慎重”。
其次,个人证券账户不得外借。出借个人账户的,最高可至50万元罚款。
第三,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从事了融资融券,将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100万元的,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新《证券法》对内幕信息范围的界定更为明确,也意味着对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格。
安博士公益课堂
安博士公益课堂是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指导下,共同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系列公开课。通过创新公益宣传模式,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互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树立正确金融消费理念,引导理性消费投资;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互联网生态,从中发现和表彰一批“金融好网民”。平安银行作为安博士公益课程的战略合作单位,为节目提供了很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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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