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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实控人景晓军吃警示函 未及时公告持股变动

2019年05月17日 18: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新余市华信远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远景投资)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300311.SZ)股票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10.27%,且在2016年4月19日被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02%;2016年4月27日,华信远景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任子行股票58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4%,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公告披露。

  华信远景投资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信远景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责任人景晓军作为华信远景投资实控人和任子行大股东,在2016年6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任子行股票45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公告披露。景晓军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景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景晓军为任子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持股2.64亿股,持股比例为38.7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新余市华信远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余市华信远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股票因股权激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10.27%。2016年4月19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股票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02%。2016年4月27日,你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任子行股票58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4%,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公告披露。

  你公司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7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景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景晓军:

  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你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股票因股权激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10.27%。2016年4月19日,你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股票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02%。2016年6月28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任子行股票45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公告披露。

  你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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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实控人景晓军吃警示函 未及时公告持股变动

2019-05-17 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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