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公司治理现两漏洞 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000692.SZ)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惠天热电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保持独立;惠天热电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
惠天热电未按规定与公用集团保持独立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惠天热电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等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辽宁证监局现责令惠天热电予以改正。并要求:惠天热电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经惠天热电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惠天热电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2017年-2018年,公用集团以下发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定你公司煤炭采购供应商名录,干扰你公司的独立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5月5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