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农商银行三宗违法遭罚70万 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4月16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显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农商银行”)存在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未“双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此外,相关责任人潘军、周全洪、朱文淼、王振、李寄域、易勇刚由于对此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均被萍乡监管分局处以警告,张自水由于负管理责任,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未“双录”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相关责任人潘军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相关责任人周全洪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相关责任人朱文淼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相关责任人王振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相关责任人李寄域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相关责任人易勇刚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萍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相关责任人张自水对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萍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