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临汾两员工违法遭罚 许可证遗失未及时上报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4月16日公布的临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建设银行霍州东大街支行(原建设银行霍州鼓楼东街分理处)两名相关责任人秦维国、王云龙存在金融许可证遗失后,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临汾银保监分局对建设银行霍州东大街支行(原建设银行霍州鼓楼东街分理处)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建设银行临汾分行副行长王云龙罚款5万元,对原建设银行霍州鼓楼东街分理处时任主任秦维国警告。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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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