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想要领到个税“红包”,纳税人需要做些什么?今天,本期主持人就和大家仔细聊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让大家清清楚楚懂政策,明明白白领“红包”。
Q1: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都知道了,但接下来需要纳税人做哪些工作?
A1:首先,纳税人要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一对照,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符合几项。
其次,可以选择以下4种方式填写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其中包括,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电子信息表或纸质信息表填写。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电子信息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办理扣除了。
最后,就是留材料,暂行办法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例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因为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所以大家不用留资料。
Q2:如果单位财务不肯帮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A2:根据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此外,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如果工作单位不愿意帮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手续,纳税人应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Q3:如果选择赡养老人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是需要留存备查的,但不需要报送给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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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