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性。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不作为。通常前一种被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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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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