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浩云内幕交易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票代码603555)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9日,贵人鸟副总裁林某萍等人赴上海考察收购意向标的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健身),双方介绍了各自的基本情况。此后,双方在厦门进一步洽谈合作事宜。
上海岳融投资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股东黄浩云参与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的部分谈判过程,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3月1日,贵人鸟林某萍等人赴上海与威康健身王某某会面洽谈,黄浩云当时在场。
2016年4月24日,黄浩云与威康健身财务总监孙某某应王某某要求,与贵人鸟林某萍等人会面洽谈,了解贵人鸟的收购条件。
2016年6月10日,贵人鸟董事长林某福等人和威康健身王某某等人见面会商,黄浩云当时也在场。
此后,黄浩云还参加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于2016年9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多次会商,知悉贵人鸟收购威康健身的具体进展情况,是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黄浩云使用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的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10月14日、10月17日、11月1日合计买入“贵人鸟”股票14,300股,合计金额38.24万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的2017年4月24日全部卖出,实际亏损9万元(按实际佣金计算)。交易资金来源于黄浩云本人。
黄浩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根据黄浩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黄浩云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当事人:黄浩云,男,1975年6月出生,上海岳融投资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浩云内幕交易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票代码603555)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浩云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浩云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6年1月29日,贵人鸟副总裁林某萍等人赴上海考察收购意向标的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健身),双方介绍了各自的基本情况。此后,双方在厦门进一步洽谈合作事宜。
2016年2月19日,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签订保密协议。
2016年3月至6月,贵人鸟和威康健身多次见面磋商,并在6月商定对威康健身开展尽职调查。8月3日,贵人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入威康健身开展尽职调查。9月6日,贵人鸟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召开尽职调查交流会,重点讨论了威康健身的业务和存在的问题。其后,贵人鸟和威康健身就估值、交易对价、业绩补偿及其他问题进行了多次会商。
2016年12月12日,贵人鸟发布公告称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12月16日,双方签订《关于收购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相关股权的交易框架协议》。12月17日,贵人鸟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威康健身100%股权。
2017年3月11日,贵人鸟与威康健身董事长王某某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暂定交易对价总额为27亿元。
贵人鸟拟收购威康健身100%股权交易总金额2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23%,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2月19日形成,并于2016年12月17日公开。
二、黄浩云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6年3月1日,贵人鸟林某萍等人赴上海与威康健身王某某会面洽谈,黄浩云当时在场。
2016年4月24日,黄浩云与威康健身财务总监孙某某应王某某要求,与贵人鸟林某萍等人会面洽谈,了解贵人鸟的收购条件。
2016年6月10日,贵人鸟董事长林某福等人和威康健身王某某等人见面会商,黄浩云当时也在场。
此后,黄浩云还参加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于2016年9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多次会商,知悉贵人鸟收购威康健身的具体进展情况,是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黄浩云参与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的部分谈判过程,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黄浩云交易“贵人鸟”股票情况
黄浩云使用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的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10月14日、10月17日、11月1日合计买入“贵人鸟”股票14,300股,合计金额382,424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的2017年4月24日全部卖出,实际亏损89,984.70元(按实际佣金计算)。交易资金来源于黄浩云本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电脑和手机信息等证据证明。
黄浩云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内幕交易相关情况。
黄浩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黄浩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浩云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