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17年5月2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采购钨精矿和仲钨酸铵等钨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2.20亿元,但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3月底才由董事会补充确认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厦门钨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在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你司与持有你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采购钨精矿和仲钨酸铵等钨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2.20亿元,但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3月底才由董事会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8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