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23日下午,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相关人员进行发言,重点介绍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相关法律政策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教育部财务司副处长黎慧发言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民办教育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教育部高度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18〕2号)和2018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精神,发文(教财厅函〔2018〕5号)督促各地对民办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全面开展自查。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将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都纳入自查范围,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有关情况报告拟于4月底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行为。一是落实法律规定,加强分类管理。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约束,不仅确立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还对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民办学校,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申。《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资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推动条例出台,规范办学行为。2017年,我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启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立法程序,拟对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行为作出更明确禁止,进一步为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督促各地落实《意见》,健全监管机制。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2018年3月,已有辽宁、安徽、甘肃、天津、浙江、上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四是开展专项督察,防范经济风险。我部在部署各省开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于2017年11月至12月组织各方力量,选取安徽、广东、四川、浙江、云南和北京等6个代表省份进行实地督察,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经济风险。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国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同时,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推动各地出台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文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