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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409件8961人

2018年04月23日 17:33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23日下午,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相关人员进行发言,重点介绍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相关法律政策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王宁发言全文如下:

  近年来,高检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共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409件8961人,同比分别下降0.5%和5.1%;批准逮捕涉嫌集资诈骗案871件1255人,同比分别上升19.8%和19.7%;批准逮捕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2件11人。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要求,注重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加强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积极稳妥开展办案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

  短期高额回报致使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高位运行,重特大案件频发,“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等虚假宣传,使投资人往往难抵诱惑,加之犯罪嫌疑人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使得投资人信以为真,有的还不断追加投资,以便获得更大收益,当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难以为继时,最终会资金崩盘,损失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随着案件新形式新手段的不断涌现,有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晰,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涉及捕与不捕、强制措施的适当准确运用。有的民间借贷公司甚至涉黑涉恶,被害人众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手段呈多样化、网络化发展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依托“互联网+”投资模式,设立电商平台,以“微商”、“多层分销”、“手机APP”等方式吸收资金或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浏览微信、网络、公众号的群体都可能是潜在客户,渗透无处不在。在利用网络犯罪的同时,传统的犯罪模式也得到发展,呈现线下线上并存的模式。例如借用P2P模式的各类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互联网金融的新概念与新手法复制到线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线上线下推广并用,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为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犯罪嫌疑人主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合法公司”,实行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经营管理模式。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一定的工作人员,层级较多、分工明确,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有的嫌疑人迎合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国家鼓励创新政策,采取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高科技项目、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名义,依托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假以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资者的辨识难度。

  (四)追赃难度大,集资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持续数年,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长,在被告人无法兑付时才会案发。有相当一部分参与人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被骗,仍心存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来”还钱。由于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正规投资,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赃款去向不明,导致结案后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参与人不满意等。

  三、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2017年4月7日,高检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通知》,进一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对一些跨区域网络非法集资案件,高检院侦监厅与公安部经侦局的同志共同研究制定会议纪要,规范案件的罪名认定、打击范围、证据标准、衔接机制等问题,并及时下发通知转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指导案件办理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在规范金融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梳理办案疑难问题凝聚共识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如河南省公检法三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疑难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为提升办案质量、准确打击奠定基础。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制定的《关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在金融犯罪重大敏感案件情况报告、督促办理、信息报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化了对案件的指导与督办工作。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重大案件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强化侦、捕、诉的衔接与配合。并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共同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三)探索专业化办案,发挥金融检察作用

  一是建立专业化办案部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设置了金融检察部门,对金融案件办理实行捕诉职能整合。有些省级院成立网络安全与金融犯罪办案组,整合办案资源,做到分工负责、精准高效。二是尝试专家辅助介入制度。为进一步丰富专业类型案件专门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一些案件中积极探索专业人员同步辅助审查机制、尝试专家辅助介入制度,助力金融案件的办理。如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电子数据量大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邀请技术部门骨干力量同步介入审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推进专业化素质建设。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研讨会、培训等工作,着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一些办理金融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也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不断夯实知识底蕴,提升解决案件难点的能力。四是建立理论交流平台。为积极推动金融检察理论实务研究,用先进的工作理念和扎实的理论成果指导和支撑司法实践。一些检察机关的《金融检察研究》等理论成果,展示了金融检察部门在理论实务研究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推动了金融法治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交流。

  (四)注重风险防控,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按照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的“三同步”要求,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克服就事论事、孤立办案的倾向,把严格公正执法与维护稳定有机统一起来。对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结合办案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有关口径和应对措施,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和上级院报送信息,把握办案的正确方向。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重特大案件及时向处非办报送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动态,反映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凝聚打击非法集资的力量,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政治、社会“三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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