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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中介机构业务违规挂钩机制

2018年03月24日 07:49    来源: 证券日报    

  修改内容涉及两方面,增加了恢复审查机制

  本报记者 左永刚

  3月23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同时增加了恢复审查机制。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等规则被立案调查,证监会将暂不受理、中止审核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行政许可申请文件。2013年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明确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因出具的相关文件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证监会于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事宜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就“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的证券服务机构而言,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现实中,有些证券服务机构为了减少个体执业行为对机构经营的影响,采用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主要解决有过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在事后法律责任分配方面的问题,而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属于一类事中监管手段,重点解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之间的关联问题,二者分别处理不同阶段的不同事项。”

  高莉表示,特殊普通合伙制并没有改变《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在承担责任先后顺序上的一般处理原则。调整后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基于责任区分原则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增加了恢复审查机制,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审核的在审项目,经复核后恢复审核,以减少对非涉案从业人员承做项目的影响,其与特殊普通合伙制所含的精神内核也是相符的。

  目前,通过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证券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证券中介服务行业集约化趋势逐渐凸显,一些实力较强、服务质量较高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保持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高莉表示,加强监管并不影响证券中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实现行业发展目标的保障,不能因为支持行业发展而降低监管要求。只有严格监管下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才是高质量的发展,才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否则只会造成证券中介服务行业的“大而不强”。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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