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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释疑IPO申请中止审查八种情形

2017年12月08日 07:33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12月7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规定进行明确。当天一起发布的还有《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等8种情形时将中止审查;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据介绍,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8种情形时将中止审查。

  一是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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