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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遭河北证监局警示

2017年11月30日 08:42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新奥股份11月29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原因为截至2016年末,公司存在一笔应收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同一实控人下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款,而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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