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刊财经 惠凯
近日,投资者王先生正陷入一场信托投资的烦恼中。2年前就到期的信托计划,不但没有给他带来预期中的收益,而且到现在本金也未拿回。
王先生的投资烦恼正是长安3号兑付问题。2013年3月7日,长安信托发行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长安3号”),该信托的代销机构为光大银行,信托计划投资楼俊集团65%股权对应收益权,到期日为2015年3月7日。但由于信托计划的相关担保方连带投资主体楼俊集团出现问题,导致长安信托无法到期兑付。
在信托计划书中,虽然明确有风险自负的提示,但投资者却认为,发行方长安信托和代销机构光大银行存在风控不严等诸多问题,要求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归还本金。然而,对投资者提出的要求,长安信托却一直不置可否。因此,有投资者将长安信托告上了法庭,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同样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光大银行则认为其只是代销机构,没有偿付本金的责任。
真的如光大银行所表述的那样吗?投资者还能不能拿回本金?
长安3号的兑付困局
长安3号、存续期为24个月、总募资额为12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10亿元),资金保管人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发行时,信托说明书中提到预计年化收益率9.5%。该信托产品由光大银行代销,客户群体全部为光大银行的VIP客户,起售门槛300万元。
从信托条款来看,该信托资金投资于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楼俊集团”)65%股权对应的收益权。红刊财经记者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查询发现,楼俊集团的股东为泰联投资(持股70%)和郭启飞(持股30%)。其中,泰联投资的全资股东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联盛能源”),而联盛能源又是联盛集团旗下企业。联盛集团由邢利斌创立,同时邢利斌和其妻子李风晓共同持有联盛能源100%股权。
从信托计划内容看,郭启飞将其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对应收益权转让给长安信托,并承诺在回购期内溢价回购;泰联投资将其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对应收益权转让给长安信托,再由联盛能源负责溢价回购。泰联投资和郭启飞在收到12亿股权收益转让款后,需将资金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发放给楼俊集团。
为保证此份信托计划得以兑付,产品设计了复杂的担保结构:1,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离柳焦煤集团和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3家企业以及邢利斌和李风晓夫妇为回购方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如郭启飞和联盛能源投资未能在长安3号到期前回购楼俊集团65%股权对应收益权,则应由担保方(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离柳焦煤集团、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3家企业以及邢利斌和李风晓夫妇)来保证回购履行;2,楼俊集团还将旗下3家子公司的部分矿井采矿权抵押给长安信托;3,信托成立6个月后,楼俊集团需将下属企业每个月煤炭销售额的10%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附图 长安3号的担保模式
然而,因煤炭行业持续不景气,该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和担保人都出现了问题。2013年11月,邢利斌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联盛集团已失去了债务清偿能力,并向当地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联盛集团的问题牵扯到旗下子公司、孙公司联盛能源、楼俊集团的一系列问题。2014年3月,重要担保方、联盛集团实控人邢利斌被警方带走调查。2014年9月,另一个重要担保方之一的离柳焦煤集团董事长也被带走调查……糟糕的事情一件接着一件,长安3号兑付风险被彻底暴露。
2015年3月,信托计划出现了到期后仍无法兑付现象,相应的解决方案拖了2年至今没有结果。
信托公司和银行都被指有不规范之处
上海的一位投资者王先生告诉红刊财经记者,长安3号曾在2014年3月有过一次派息,收益率确实达到了信托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9.5%。“但直到对簿公堂,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显示,这次派息的信托收益并不是来自楼俊集团的股权收益,而是长安信托自己的垫付。”
王先生表示,“按照信托说明书,楼俊集团承诺将采矿证抵押给长安信托;信托合同还约定,每一期到期日前3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到信托总规模20%,到期日前两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30%,到期日前1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50%。在与长安信托的诉讼案期间才得知,长安信托既没有办理采矿权抵押手续,也未将抵押款项打入监管账户。这就导致在联盛集团申请重整后,整个资金链条断裂。”
对于此次投资,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位投资者认为,他们与银行之间是售买关系,存在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长安3号信托产品出现问题,银行难逃其咎。“最让我们接受不了的是光大银行置之不理的态度。”
红刊财经记者从一位上海投资者邢女士手中拿到了长安3号认购风险申明书,该说明书中风险提示的第一条为“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投资风险”。有投资者向红刊财经记者表示,自己对当初的轻率投资举动悔恨不已,“当初长安3号也确实存在‘走完认证程序前就宣布信托成立,光大银行提前划款’等一些不太合规的做法,但我们还是草率地就进行了投资”。
图2 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刚性兑付能否实现?
现在让这些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当初自己投资信托计划的本金能否收回?到底由光大银行和长安信托谁来承担责任?毕竟在此前发生过的信托兑付危机中,刚性兑付的实际案例并不在少数。
对于长安3号的兑付问题,投资者中存在着不同意见。一部分投资者认为,责任应由光大银行负责,而另也有一部分投资者认为,应由长安信托来兜底。2016年8月,有69名投资者在西安法院、陕西高院联名起诉长安信托。目前,该诉讼程序还在进行中。
红刊财经记者给长安信托发放了采访邮件,同时也电话联系到长安信托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由于长安信托与投资者的诉讼结果尚未公布,不便接受采访。截止本文发稿,记者仍未收到长安信托的采访回复。
对于另一关键机构光大银行,其公关部的一位人士向红刊财经记者表示,光大银行只是代销机构,责任应该由发行机构来承担。
对于长安3号兑付问题,红刊财经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金作鹏律师,他自2011年起代理了数十起信托兑付纠纷。他向红刊财经记者表示,2010年后左右,包括煤炭等传统行业融资不畅,大都通过发行信托计划解决资金困境,当时行业监管不够审慎严格,银行和信托机构开展银信合作过程中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并有多起信托兑付危机爆发。随后监管层出台多个文件、加强对信托行业整顿,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2014年银监会发布《99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理顺了刚性兑付的问题。
金作鹏表示,在《99号文》发布之前,几乎所有踩雷的信托都由银行来兜底。“尽管银行只是代理机构,但信托公司在发行后,产品推广、代销大都走关联银行渠道,一旦由信托公司来负责刚性兑付,很可能牵连到该公司发行的其他产品”,因此迄今为止,已公布解决结果的信托兑付危机无一由信托公司兜底。
金作鹏还介绍说:“即便信托发行书中约定了‘风险自担’,但细究之下,信托产品从宣讲、销售、到受托管理环节也很难说完全没有瑕疵,往往在投资者将信托公司或银行起诉后,负责代销的银行机构会设法与投资者私下达成协议,由银行兜底偿付本金但不付息,投资者需撤诉。”
金作鹏进一步表示,“在《99号文》之后的合规程序是,一般由银行提供场所,信托公司负责客户营销,这样即便发生问题,也能规避银行的责任”。这种说法意味着,信托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负责“兜底”。
与金作鹏的观点不同的是,五矿信托北京的一位投顾李凤(化名)表示,打破刚性兑付、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信托兜底难题,允许自然违约的发生,应是未来信托业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