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3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拟引入“生前遗嘱”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在出现治理机制失灵情形时,采取纠正程序及申请指导程序,确保在经营失败情况下能够得到有序有效处置。
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脱离自身技术和风险管控能力,盲目进入保证保险等业务领域,积累了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公司治理缺陷是这些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基因”。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无法产生;公司连续一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因偿付能力不足时而进行增资的提案无法通过;公司现有治理机制无法正常运转并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章程须载明“当出现章程约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时,公司、持有公司表决权1/3以上的股东、过半数董事均有权向保监会申请对公司进行监管指导”的条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如发现保险公司存在重大治理风险,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保险资金安全的,可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或限制相关股东的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等,情节严重的,可对保险公司实行整顿以及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