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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以调促和 以调止争

2016年12月23日 09: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随着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和服务行为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在多元化利益格局演变中,投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深化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有效途径,也是贯彻落实“国九条”和国办发110号文的重要举措。记者了解到,江苏证监局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力构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善化解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

  一、通力打造行业调解全方位新格局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是开展纠纷调解的中坚力量。江苏证监局充分利用辖区行业协会的有效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作用,指导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期货业协会建立相应纠纷调解平台。目前,江苏省证券业协会、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均已成立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上述三家协会共选聘了覆盖全省13个地市的124名专业纠纷调解员,积极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从2013年至今,江苏省证券业协会已成功调解证券纠纷357件,涉及转销户、从业人员违规展业、劳资纠纷、客服纠纷、不当竞争、证券虚假陈述等多个类型,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一个覆盖全省各地市、覆盖资本市场全行业的调解工作格局已经确立,并将积极发挥其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功能。

  二、大力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调解制度因其高效、便捷的特征,成为了诉讼制度在定纷止争功能上的有益补充,而诉讼制度又为调解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司法公信和保障。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在调解和诉讼之间搭建了互利互惠的桥梁。江苏证监局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建立健全辖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一是与南京市中院联合签署《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2015年底,江苏证监局与南京市中院就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作出了有效尝试,共同签订《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扩大了诉调对接的适用范围,将调解案件类型从行业内部纠纷延伸至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将目前法院受理压力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了对接范围。《合作备忘录》按照调解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包括法院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的发起程序、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相关程序以及调解工作时限及相关流程等。《合作备忘录》的签订标志着江苏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迈出新的步伐。二是深化与试点法院的合作对接,确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录。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议召开之后,江苏证监局进一步加强与试点法院的合作对接,明确将江苏省证券业协会、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苏省期货业协会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纳入南京市中院特邀调解组织,并将上述调解机构所聘调解员共计134人纳入南京市中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三是结合辖区资本市场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宽试点法院范围。考虑到江苏辖区资本市场体量大的实际情况,江苏局与江苏省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在江苏省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拓宽在江苏试点法院的范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资本市场发达、市场主体总量大的苏州、无锡两市,确定苏州市中院、无锡市中院作为新增的试点法院。四是进一步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为规范做好辖区的诉调对接工作,江苏证监局积极与江苏省高院沟通,共同印发《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办法》,就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平台、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

  三、注重发挥纠纷化解现实功能

  在搭建调解工作平台,建立调解工作机制之外,调解有效发挥纠纷化解功能还有赖于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公正性、便利性、保障性以及公众对调解行为本身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江苏证监局多措并举,从各方面着手,保障调解平台能够充分发挥纠纷化解的现实功能。一是注重提升调解服务品质。江苏证监局指导相关行业协会通过江苏资本市场网公示调解员名单、调解规则,提高调解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在江苏资本市场网开辟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专区,提高调解工作的便利性;定期开展调解员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二是注重扩大纠纷调解的宣传影响。江苏证监局积极对调解工作进行宣传,面向全省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发放证券纠纷调解海报和彩页,制作播放宣传动画视频,通过传统纸媒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证券纠纷调解相关知识并登载调解案例,全面营造辖区纠纷调解良好氛围。三是注重保障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司法确认程序是调解协议能有效履行和执行的有效保障。《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如何与试点法院进行对接,如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使司法确认程序更为便捷,是地方派出机构与当地法院磋商的重点。《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办法》明确了司法确认的管辖、程序及收费等问题,为调解工作进一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更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根基。无救济则无权利,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公平、便捷的救济途径,是证券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江苏证监局将继续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宗旨,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有效解决投资者诉求,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公平、高效的资本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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