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报记者 左永刚
“此次国务院文件提及转板试点更具针对性,且具有实质性推动意义,因为转板试点被提出以来,主要是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近日,一位来自券商的新三板研究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以来,国务院多个文件提及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试点,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提出正是基于有转板可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同时该《规划》在以往提出研究转板试点的基础上,要求研究推出转板试点。
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预测,“2017年下半年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试点有望实现重大突破。”
上述《规划》提出,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5个产值规模10万亿元级的新支柱。上述券商新三板研究人士预计,未来首批转板试点将在五个细分领域产生,尤其新一代信息技术这一细分领域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转板可能性最大。
截至12月19日,在10000万家挂牌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65%,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25%。以此推算,高新技术企业有6500家,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2500家企业。
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截至目前,国务院印发的多个文件频繁提及研究新三板企业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尤其今年以来多次提到研究转板试点。今年6月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李克强要求,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10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
虽然按照《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此后多个国务院文件提出研究转板制度,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预计明年推动实现企业转板,需要特殊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