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个别保险机构投资激进引发关注。面对新情况,监管部门如何引导投资服务保险主业?个别保险机构经营行为激进的根源在哪?监管措施如何对症下药?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
投资要服务和服从于保障
陈文辉说,随着市场对保险投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准确把握保险的本质和功能就变得十分重要。
“保险从提供风险保障起家,逐步产生金融属性。”陈文辉说,现代保险源于海上贸易的兴起,最早出现的是为货物等提供风险保障的财产保险。这类保险以财产为标的,保额固定,保障期限较短。后来,出现了以人作为标的的保险,保险的表现形式逐渐复杂起来。
他介绍,在保险金额上,财产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而对于人来说,由于生命无价,保险金额没有价值上限;在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多为一年期,而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往往长达十年期以上。寿险产品会形成很大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是有成本的,应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回报。因此,寿险产品具备了一定金融属性。
“保障是保险业的根本功能,投资是衍生功能,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陈文辉说。
部分险企有激进经营“基因”
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票1.2万亿元,其中蓝筹股占60%以上,分散投资和财务投资占80%以上,行业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远高于100%,具有较强的风险吸收能力。
保险资金整体上较好践行了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但个别保险机构集中举牌、跨领域跨境并购,投资激进,少数公司虚假出资和虚假增资追求快速扩张触碰到监管底线。
“公司治理缺陷是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基因’。”陈文辉说,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他表示,在上述情形下,个别保险机构的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的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进一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针对虚假增资问题,陈文辉表示,个别保险机构可能利用保费收入形成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假出资,形成虚假的资本和偿付能力。那么偿付能力监管、资本约束可能就会成为保险行业的“马其诺防线”,被轻易绕过去。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或下调
“规范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重点要管好‘人’和‘钱’。”陈文辉说,“人”就是股东,要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钱”就是资金来源,要对股东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管理,严防虚假注资。
据介绍,为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针对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问题,保监会近期也将出台相关措施加以限制。陈文辉说,将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票投资新增部分资金应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保险资金。对于重大股票投资行为,须向保监会备案,对于收购上市公司行为,须报保监会事前核准。
“保监会还计划将权益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从40%下调至30%,将单一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从10%下调至5%。”陈文辉说,把去年股市异常波动时放宽的投资比例收回来,防止部分激进型保险机构“钻空子”。
保险资金投资风险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联手合力监管势在必行。
陈文辉说,类似问题需要各部门联手破解,比如资本市场没有反收购的相关制度安排,缺少对被收购方的制度保护,造成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极易引发强烈的摩擦和冲突。
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部门协作,在规范和约束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行为、跨市场类资管产品监管、规范杠杆收购行为等方面,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