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券商之所以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集中爆发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一方面说明券商利字当头,另一方面显示出券商内部控制存在盲区。”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恒生网络、同花顺公司、铭创公司等三家网络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监会依法对相关主体以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因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券商未履行核查责任
忽视风控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华泰证券等四家券商对于恒生网络和同花顺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缺乏有效控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据介绍,华泰证券有455个使用HOMS系统、61个使用同花顺系统接入违规交易的主账户;方正证券客户中有284个主账户涉及接入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广发证券共有123个使用HOMS系统、FPRC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其中使用HOMS系统接入的主账户113个(下挂虚拟账户或子账户16427个),使用FPRC系统接入的主账户10个(下挂虚拟账户或子账户2883个);海通证券则有179个资金账户可以使用HOMS系统交易,其中120个账户存在下挂子账户的情况,多个账户下挂子账户数量达到数百个。
四家券商均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并且,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之后,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分别新增下挂账户102个、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新增下挂子账户62个。
另外,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在明知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向其他客户推介配资业务。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在2015年4月份明知媒体已报道其客户疑似从事配资业务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账户。
“这充分说明券商利字当头。”刘俊海认为,“目前证监会依法对相关主体和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有利于促进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但如果触及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不应该是最后一个环节,相关受损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获得民事赔偿。”
无视接入
HOMS系统的潜在法律风险
除后期利欲熏心故意违法之外,在起初券商存在失查责任。据悉,恒生网络研发的HOMS金融投资云平台(以下简称HOMS系统)于2012年5月份正式运行。HOMS系统可以在主账户下开立若干数量子账户,使投资者无需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即可开展证券交易。
实际上,HOMS只是一个IT系统,投资者通过HOMS完成证券交易需要最后下单到券商,这中间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托走到券商,二是直接连到券商,P2P公司采用的就是直接连到券商的方式,这些公司通常在券商开一个户,但在这个账户下面会挂很多账户,这些账户也就是投资者融资买卖的账户,这些账户不是实名的。在这种方式下,资金最后都集中在配资公司在券商开的账户上。
“在该模式下的非实名账户违反证券法规要求的实名登记要求,使得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失去效用,同时也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土壤,对证券市场秩序、法律上的‘三公’原则和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券商没有履行核查责任,忽视了风险防控,相关内控人员未能从发生系统外接合作中识别出法律风险。”刘俊海强调。
监管层
拟升级证券基金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该切实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运行起来,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形同虚设。”刘俊海表示,证券公司应建立内控体系以及问责体系,为打造受人尊重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中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作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二是未深化全员合规理念。机构往往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三是未做到合规管理全覆盖。近年来,很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四是履职保障不足。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人员,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五是处罚问责力度不大。部分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
汤欣认为,就股票、债券、期货的监管而言,监管机构内部同样需要打破藩篱、拓宽视野,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制,以消除监管盲区,及时应对市场新趋势,及时处置重大风险和市场热点问题。
为促进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日前,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如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保障;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