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川化之所以进入重整,源于关联方的起诉。今年2月15日,公司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整的申请。
而四川省天然气投资公司是由四川发展控制,四川发展是*ST川化的第二大股东。
*ST川化三季报显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是30.53%和11.07%。上述两大股东受同一主体,即四川省国资委控制。
其次,在制作重整计划环节精心设计。按照《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需要在6个月之内提交。法院在3月24日作出裁决,重整方案却拖到9月份才真正开始进入流程,存在故意。
“实际上,5月底,川化公司的资产、债务就已经清理完毕,连续3个月没有进展,就是想把破产重整工作拖到年底,不给中小股东博弈的机会。”“牛散”徐彬说。
“在遴选投资人环节亦是如此。名义上经过了公开遴选程序,由遴选委员会确定投资联合体为投资人,但遴选设定的时间只有14天,且要缴纳高达5亿元的保证金。保证金额之高、时间之紧迫,如果没有内幕消息,鲜少能有企业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达到要求。”徐彬表示。
在当初全体股东通过的重整方案中并未提及出资人为联合体,也未提及联合体的相关条款,而之后的遴选投资人公告中却突然出现。
最后的疑点在于锁定期问题。*ST川化在公告中规定,主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在完成利润承诺期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承诺利润,在完成现金补足差额之前,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抛售、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进行减持。但对于联合体其他12家企业,却没有锁定期的要求。
“在受让4元/股的8亿转增股时,以四川能投为首的13家企业是以联合体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出现的,享受巨额收益。但为何在业绩承诺和锁定期承诺时就只针对四川能投?”“牛散”陈庆桃说,在公司恢复上市后,这12家没有约束力的公司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套现。
中小股东的质疑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并于11月7日开始,向*ST川化连发3份问询函。
对此,*ST川化回复,《重整计划》并未限制或禁止投资人为联合体投资人,遴选方案只是进一步细化,不存在关键条款模糊不清的情形。
对于存在利益输送的质疑,*ST川化称,《重整计划》通过股东表决同意,通过法院裁定批准,投资人遴选也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完全公平公正,不存在利益输送。
关于锁定期问题,*ST川化回应称,根据公告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了重整投资人的承诺事项,即联合体投资人的主投资人作出了利润承诺和股份锁定承诺。其他12家联合投资人为非主投资人,无利润承诺和股份锁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