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以来83份公告“泄密”拟参与PPP意图
合同涉及金额近1200亿元
■记者 桂小笋
多项政策力推PPP项目发展以来,两市公司热情不减。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得知,仅今年第四季度以来(即9月1日至11月10日),两市即有83份公告称,公司参与或中标PPP项目。
从公告内容来看,这些PPP项目的合同涉及金额最高者高达百亿元,综合计算可知,83份公告中提及的PPP中标总金额,累计接近1200亿元。其中,传统的道路建设,仍是最大的“金主”。
道路交通合同金额偏高
从公告内容来看,上市公司参与的PPP项目繁多,从水治理到景观工程皆有。从金额来看,从数千万元到数十亿元皆有,不过,道路建设的合同涉及金额比较高。
葛洲坝10月27日收到巴中市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被确定为“四川省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项目”社会投资人,项目建设期约为4年,运营期30年。
该项目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的合作模式,政府投资人和社会投资人采用股权合作方式依法特许经营,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73.17亿元。
中国中铁此前也曾公告称,与榆林市人民政府、延安市人民政府签约了陕西省绥德至延川高速公路(含清涧至子长高速连接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协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31亿元,路线长度约119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标准。项目特许权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9个月,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30年。
由于大多数中标的PPP工程显示合作期限较长,因此,不少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也提示了风险。“项目合作期为25年,合作期较长,期间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投资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有上市公司提醒。事实上,除市场环境变化之外,法律问题也是参与企业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日前,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中国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论坛”上,京都律师事务所刘敬霞律师提及,在PPP领域,“未来的推广过程中如何落实各方在项目中的权益,需要从法律属性和产权方面清晰界定,处理好此类问题,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在PPP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多是由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但因为不同的机制对应的法律问题各异,因此,需要有系统的措施跟进。”
“海绵城市”逐步出现
从参与的方式来看,上市公司有直接参与项目招标者,也有设立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案例出现。
新兴铸管此前发布公告称,拟通过设立环保基金撬动优先资金,投资优质资产,实现资本、产品的双重收益,公司拟发起设立的10亿元环保基金主要投向环保及水务领域,基金成立后,拟设立一期基金投资河南汝州第三水厂PPP项目。 基金首期规模7006万元,其中新兴铸管认缴额不低于1401.2万元,募集资金拟通过增资和原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投资河南汝州博华水务公司并最终持有其48.73%股权,资金专用于汝州博华投资的河南汝州第三水厂PPP项目。
除了灵活的参与方式之外,甄别这些公告可知,在上市公司参与的PPP项目中,“海绵城市”开始陆续出现在上市公司的公告中。